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江田街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6604。
法定代表人:刘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长健,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邹中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9民初177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邹中明、***、***偿还欠款1513980.6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寄送到三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帐号,并扣划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存款21408元。
3、本院委托四川岳池县法院、广安区法院、江安县法院对三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无三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向三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询问调查,村委会表示不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清楚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中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祥
审判员  林阿彬
审判员  赵漳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