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141号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马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857078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江田街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66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