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2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新诗,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丽华。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闽09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福建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另案首封、处置,本案已无处置权,但可待该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同时,本院也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材料,由本院移交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清偿,本院也已依法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