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执保119号
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银鹭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7452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二楼Y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7608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岭下路37号家天下二期项目B组团3#号楼3层1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233422。
法定代表人:卢新诗。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以为防止被申请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5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5元,由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