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组织机构代码15492334-2。
法定代表人卢新诗,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责人,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351.19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由于查扣不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冬伟
审判员*安
审判员蓝大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