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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02财保535号
申请人***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1400342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140034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宗庆
书记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