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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1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港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宗朝,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时*
书记员翁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