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龙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1室205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549120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216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民申1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其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郑学品
代理审判员*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