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其元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104行初13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川省达县。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江滨**大道**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

第三人福建东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扬新城**号楼**层**字间。

法定代表人胡应斌,总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