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104行初13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川省达县。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江滨**大道**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
第三人福建东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扬新城**号楼**层**字间。
法定代表人胡应斌,总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