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水产物资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7号华闽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省水产物资公司(下称水产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水产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请上诉人返还亭江油库扩建4000吨库区的部分工程的施工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林伟
代理审判员魏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