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85号
申请人: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55087787K。
法定代表人:何培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炜、陈思颖(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14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74660F。
负责人:刘文波。
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18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4620317Y。
法定代表人:吴金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685.87元(户名: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州王庄支行,账号:351008××××95),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52685.87元(户名: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金城支行,账号:10×××01)。担保人董玉平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利嘉海峡商业城(二区)7B#馆地下1层305店面[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董玉平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利嘉海峡商业城(二区)7B#馆地下1层305店面[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685.87元(户名: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州王庄支行,账号:351008××××95);
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52685.87元(户名: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金城支行,账号:10×××01)。
案件申请费3047元,由申请人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