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109号
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55087787K。
法定代表人:何培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炜、陈思颖(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14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74660F。
负责人:刘文波。
被告: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118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4620317Y。
法定代表人:吴金团,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427元,由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