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3民初810号
原告: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紫金路(紫金大酒店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9198。
法定代表人:林灿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XX英,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与被告***、XX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兴矿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英立即偿还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100万元和利息19674.1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8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及从起诉之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7196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XX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9日***夫妻因生产周转需要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借款100万元,由灿兴矿建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二年,2016年6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无法按时归还。***与灿兴矿建公司协商达成协议,由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归还贷款,再由***向上杭农商行申请贷款70万元(由灿兴矿建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偿还灿兴矿建公司所代为归还的借款,其余30万元,***一年内归还则灿兴矿建公司免除其利息,***若不能在一年内归还,***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三倍向灿兴矿建公司支付利息。灿兴矿建公司代***向上杭农商行归还借款100万元后,于2016年9月20日***、XX英与上杭农商行签订借款70万元的《保证借款合同》,由灿兴矿建公司及林灿盛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位后,***向灿兴矿建公司归还了代为归还的借款70万元。但对灿兴矿建公司其余代归还的30万元,***未按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归还,至今仍未归还分文。***在履行2016年9月20日借款合同中,未按约定如期足额付息,上杭农商行以***违约为由,将***及灿兴矿建公司和林灿盛起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判令***、XX英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灿兴矿建公司及另一保证人林灿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XX英无力还款,灿兴矿建公司与上杭农商行协商,由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所欠利息19674.1元,该款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归还后,上杭农商行撤回了诉讼。事后,灿兴矿建公司多次要求***归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至今未还。
***、XX英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对灿兴矿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XX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9日***因生产周转需要向上杭农商行借款100万元,由灿兴矿建公司和林灿盛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二年,2016年6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无法按时归还。***与灿兴矿建公司协商达成协议,由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归还贷款,再由***向上杭农商行申请贷款70万元(由灿兴矿建公司提供担保)。灿兴矿建公司代为归还的借款30万元,***一年内归还灿兴矿建公司免除其利息,若不能在一年内归还,***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灿兴矿建公司代***归还上杭农商行借款100万元后,2016年9月20日***、XX英与上杭农商行签订借款70万元的《保证借款合同》,由灿兴矿建公司及林灿盛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位后,***向灿兴矿建公司归还了代为归还的借款70万元,但对灿兴矿建公司其余代归还的30万元,***未按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归还,至今仍未归还分文。***在履行2016年9月20日借款合同中,未按约定如期足额付息,上杭农商行以***违约为由,将***及灿兴矿建公司和林灿盛起诉至本院,请求解除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要求***、XX英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灿兴矿建公司及林灿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由灿兴矿建公司代***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所欠利息19674.1元,上杭农商行撤回了诉讼。灿兴矿建公司代偿后,向***催要无果。灿兴矿建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灿兴矿建公司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二份,承诺书一份,协议书一份,代还款的业务凭条、***与XX英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灿兴矿建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灿兴矿建公司要求***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100万元和利息19674.1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灿兴矿建公司请求***支付从2016年9月18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及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24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7196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与上杭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和***与灿兴矿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灿兴矿建公司等自愿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灿兴矿建公司已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依法有权向***追偿。***、XX英在本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在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XX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代偿还的借款100万元和利息19674.1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8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及从2019年1月24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以7196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9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XX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五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