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3民初2041号
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
法定代表人:廖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杭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XX英,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紫金大酒店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9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与被告***、XX英、***、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8年9月19日,上杭农商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上杭农商行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94120537),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违约利息。2018年9月26日,上杭农商行以双方已庭外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杭农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