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81执3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鲁高文。
被执行人福建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鲁高文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3500169*******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3500169*******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