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2303号之一
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长许志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