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2民初34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大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
代书 记员 徐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