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0792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417号201单元,实际经营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7号之一4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729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8日,**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姚婷婷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