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6044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72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