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5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7290J。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0384号调解书,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款项2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现下落不明,法院无需上门查看。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5000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李 吟
审 判 员 曾仁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小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