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729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9】1373号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1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的债权得到受偿42845.24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简振环
审判员汪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