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06民初930号
原告厦门舒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安机电公司)与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纵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安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陈梅芳到庭参加诉讼。邮电纵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舒安机电公司与邮电纵横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舒安机电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邮电纵横公司工作人员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邮电纵横公司负担。换言之双方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价款,邮电纵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项。舒安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整体于2017年6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邮电纵横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完毕时支付至审核结算款的95%即849578.35元,并于保修期满时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即2019年6月18日付清尾款。邮电纵横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舒安机电公司要求邮电纵横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88593元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故舒安机电公司要求邮电纵横公司支付律师费、公告费等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邮电纵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舒安机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及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机场检验检疫局通风工程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邮电纵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信。同时,舒安机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调取邮电纵横公司的职工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并提交作为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0日,邮电纵横公司(甲方)与舒安机电公司(乙方)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就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通风空调风管安装工程分包事项达成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通风空调工程,工程地点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工程主要内容为图纸范围内通风设备安装、风管及附属管线安装;分包工程工期于2016年5月25日开工、2016年7月25日竣工;工程总造价825708元,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按实结算的方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即247712.4元,工程完工甲方审核工程量的80%支付于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完毕后,甲方按审核结算款的95%支付于乙方,余5%作为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付清;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双方如发生争执,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附有机场检验检疫局风管工程报价清单表。2017年6月19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其中包括通风与空调工程,验收结果为总包、分包、专业承包内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结论为本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的施工内容,各分部工程质量均评定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2017年12月20日,邮电纵横公司工作人员余长火在《机场检验检疫局通风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已审核,根据该结算清单工程总造价为894293元。另一名签字人员黄龙章自2018年1月起由邮电纵横公司缴交社保。截至目前邮电纵横公司仅支付了8057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支付。
2020年1月3日,舒安机电公司与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后者就本案指派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费6400元。诉讼过程中,因邮电纵横公司下落不明,本案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舒安机电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
一、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舒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885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87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6月18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88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85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舒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400元、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3元,由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娜
代书记员 纪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