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203民初7679号
原告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纵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邮电纵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远东公司、邮电纵横公司自愿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因《产品购销合同》明确指定交货方联系人为黄慧聪,故黄慧聪签收货物的金额138635元应当认定为远东公司向邮电纵横公司的实际供货金额。根据合同规定,远东公司、邮电纵横公司应按月结算货款,经邮电纵横公司对供货清单进行核算确认后,再由远东公司提供符合邮电纵横公司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邮电纵横公司则应当在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远东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远东公司不能证明已向邮电纵横公司提供经双方核算确认之相应货款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故邮电纵横公司未向远东公司支付货款,不构成违约。
鉴于远东公司、邮电纵横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供货义务及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开具发票的约定为由拒付货款。邮电纵横公司收到远东公司供货的金额合计138635元,故远东公司要求邮电纵横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46835元,本院酌情支持;其要求邮电纵横公司承担远东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用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邮电纵横公司未向远东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远东公司要求邮电纵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邮电纵横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因此,远东公司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0日,远东公司与邮电纵横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01),约定:甲方为邮电纵横公司,乙方为远东公司。双方就泉州巴塞罗C标段室内装修项目电线电缆材料采购事宜达成协议,甲方向乙方购买材料:规格型号为WDZB-BJY-2.5m2的电线40000米,单价每米1.64元,共计65600元;规格型号为WDZB-YJY-3.6m2的电缆2350米,单价每米13.3元,共计31255元。由乙方采用运输方式送货,运费由乙方承担。指定交货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黄慧聪181××××5999。货款按月结算,经甲方对供货清单进行核算确认后,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点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即96855元。双方约定按实际收获量结算,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每推迟一个自然日需按合同总价款的0.01%向乙方交纳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向邮电纵横公司发送货物,由黄慧聪签字确认的《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发货单》(编号0006423)签收货物金额合计80020元、《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发货单》(编号0006053)签收货物金额为27360元、《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签收的规格型号为WDZB-YJY-3.6m2的电缆2350米(单价每米13.3元),货物金额为31255元。
此后,远东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为305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O06372671)、票面金额为1142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O03406337)、票面金额为19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三张,合计开票金额为146835元,并将上述三张增值税发票分别邮递,邮件投递的收件地址为《产品购销合同》记载的邮电纵横公司地址。在审理中,远东公司不能就前述邮件已被邮电纵横公司签收提供足够的证据。
另查明,远东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23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远东公司撤诉。此后,远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因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300元。
一、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138635元,并承担远东公司所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二、驳回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元,由远东电缆厦门湖里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79元,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戴卫真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