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893号
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区澳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清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盐马路288号附3幢503室(CN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CNH)。
被告:***,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CNH)。
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