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454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永明工程施工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洋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24QL29。
经营者:***,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煜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城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WPMYK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盐马路288号附3幢503室(CN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6910125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2幢三楼(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672907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永明工程施工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明经营部)与被告射阳煜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阙公司)、江苏山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永明经营部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明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永明工程施工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0元,***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