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伟,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镇,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徐玉凤,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一审第三人:陈秀龙,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一审第三人: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苏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
再审申请人***、***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玉凤及一审第三人陈秀龙、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军
审判员 李绍华
审判员 黄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盛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