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如、某某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0号
原告:**如,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琎,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093R。
法定代表人:陈玉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如与被告***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如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如以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如负担。
审 判 员 何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 曦
书 记 员 陈赛芬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