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琎,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093R。
法定代表人:陈玉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琳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