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9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琎,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093R。
法定代表人:陈玉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琳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