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310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前沁村前沁1140号(木材加工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173398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弘业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弘业工程公司偿还***工程款23942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弘业工程公司将其福州融信澜郡外墙石材装修项目发包给***。2015年2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1862873元。截止2015年2月12日弘业工程公司累计支付了工程款1397085元,还应支付工程款到85%。之后弘业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支付了工程款186357元。经***多次催讨,弘业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再支付4万元,至今尚余239431元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参照《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依法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又案涉工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