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8901号
原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3208T。
法定代表人:吴志良,总经理。
被告:重庆苏宁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鸿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DNNB82。
法定代表人:卞杨雨。
原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苏宁易达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甜
书记员蒋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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