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91号
原告: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确认送达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门潭美倒松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8779N。
法定代表人:邢开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3208T。
法定代表人:吴志良。
原告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14日,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B1607008《工程安装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在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制度技术的管理下实行工程劳务分包防火涂料,合同承包总价980004.32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而引发诉讼,由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依约施工并已验收完毕且投入使用。2018年5月7日,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458596元。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要求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结算总价,但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仅支工程款694850.66元,尚欠工程款763745.32元未支付,故请求判令: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63745.32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且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丽勇
人民陪审员 蔡凤妹
人民陪审员 姚政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莉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