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3272号
原告:四川高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同辉路1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高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四川高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高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