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5044号之一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