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5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翔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入职时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证为假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入职时使用假证欺诈翔义公司签订案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前提。(二)**经多次催告后仍不服从翔义公司管理,故翔义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说的未给予时间进行培训及未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翔义公司主张**入职时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证是假证,虽然**的职业资格证经翔义公司查询结果为无效,但可能存在超过有效期等原因而致无效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职业资格证系假证。翔义公司主张其系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2020年7月20日以后之所以未到公司上班,系因翔义公司通知**“停车办理”,并非**无故不上班。虽然翔义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0日用短信通知**已构成旷工并告知其旷工的相应后果,但在**未回复短信的情况下,翔义公司未采取诸如电话通知等更为合适的方式通知**上班,即于2020年7月30日电话通知**其已被辞退,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原审据此认定翔义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决翔义公司向**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翔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庭岗
审判员  谢守庸
审判员  黄清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舒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