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梅玲,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的管辖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