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

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8527号之一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玲,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