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856号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王湘联,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
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翔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刘嘉怡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