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乐上敬、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239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上敬,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12A单元。
法定代表人:潘成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乐上敬、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吕天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梁美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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