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9098号
原告***,男,194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12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连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华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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