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653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12A单元。
委托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潘成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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