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执227号之一
泉州新恒强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15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主要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154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审判员 郭燕珍
书 记 员 徐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