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2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春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313。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韬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韬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6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闽06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货款1245347.78元及相应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韬勇名下址在芗城区御泰公寓15-D号房产。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江
审 判 员 张雨平
代理审判员 沈 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荣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