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6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蔡光凯,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313。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10498R。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蔡光凯、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50元,减半收取计5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枫
书 记 员 杨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