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
被告: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愈金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