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313。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10498R。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梁超毅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洋洋

书 记 员  杨威凡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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