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313。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9510498R。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梁超毅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洋洋
书 记 员 杨威凡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