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570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584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福建菲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诉称:菲莉公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仙塘)的厂房、办公楼项目由海滨公司承建。***、***是兄弟,挂靠在海滨公司,共同承包海滨公司承建的菲莉(仙塘)厂房、办公楼工程项目。2013年,***、海滨公司与***约定将该工程的泥水项目交由***施工。2015年,***依约完成了泥水工作,并交付给***、海滨公司,但***、海滨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17年8月19日,***出具了一份结账清单给***收执,载明“一、泥水(杨)班组。结账为止总工程款壹佰伍拾捌万元(1580000元)。二、已付工程款壹佰叁拾捌万元(1380000元)。三、余下工程款贰拾万整(200000元)。”结账清单出具后,***陆续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2020年1月23日,***支付了178000元,剩余22000元至今尚未支付给***。***多次向***催讨,***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予以拖延。后***多次找到***、***、海滨公司、菲莉公司结算工程款,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海滨公司连带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2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菲莉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22000元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滨公司、菲莉公司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菲莉公司注册类型为台港澳独资,由菲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系涉港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标的金额为2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泉州地区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管辖标的额均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规定,本院不具备涉港案件的管辖权,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昕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纯纯

书 记 员 林雅莉

速 录 员 许瑞黎

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

四、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第四条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第四条泉州地区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管辖标的额均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