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2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黄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6338742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哆来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高乞,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3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黄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乞、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闽05民终6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连带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利息人民币46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449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705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27、2018年11月13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汽车及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高乞、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乞、福建省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666502.63元。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三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3月2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三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高乞各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二被执行人去向,暂无法实施。
5.2018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冻结划拨的存款及车辆外,查无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采取对被执行人***、高乞限制高消费、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6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琸滢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