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年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08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架子工包工,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吉林省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费用640000元,工程顺延至完工日按每日3000元计算费用360000元(从7月16日至11月10日),原告做防护费用50000元,合计840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城裕地产公司系四平酒店项目建设方,被告百年基业公司是该项目施工方。2021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平酒店架子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四平酒店工程外架子,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55元,工程总价88万元。2021年6月15日给付工程总造价75%,第三个月完工结清剩余工程款。甲方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每日支付3000元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4月15日进场完成了四平酒店工程外架子,被告百年基业公司分期支付原告费用14万元,后期未按节点支付费用,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城裕地产公司支付原告10万元,原告同意架子落到底完工后,剩余款项由被告城裕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共支付原告24万元,截止2021年7月15日欠64万元,工程顺延至完工日按每日3000元计算费用,原告为被告做防护费用50000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平酒店架子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四平酒店,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造价每平方米55元,工程范围为四平酒店工程外架子。原告***没有承担该工程的劳务部分,证人***与被告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四平酒店架子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25元,该合同载明工程建筑面积15600平方米,与原告***的合同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不一致。现四平酒店工程没有完工,没有进行实际建筑面积测绘,没有进行工程的预算和最后决算,工程费用无法计算,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工程决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回给原告***。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