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303国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合肥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B地块4#楼24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百年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是怎么掉落电梯井的,其与**之间关于运送沙子、水泥的劳务报酬及分配方式等是如何约定的,**是否与***等人一起运送,进入工地后是否有人对***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提供劳动保护装备等均应予以查明。重审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本人到场,就案件的相关事实接受询问。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广泰安装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